台汽電簡介
台汽電(全名台灣汽電共生公司)是台電的子公司,於民國 81 年成立,成立的目的是提供專業技術,協助產業界興建汽電共生系統,
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、降低能源使用成本,並充裕台灣之電力供應。
台汽電目前轉投資及再轉投資公司共有11家,其中星能電力、森霸電力、星元電力及國光電力等4家民營天然氣發電廠,總裝置容量達2,440MW,約佔全國電力總裝置容量的5%、佔所有民營電廠(IPP)總裝置容量的31.66%。另投資大園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(經營汽電共生系統)、星能股份有限公司(承攬電業相關工程)、星力股份有限公司(電力設備代理及工程承攬)、宜元股份有限公司(地熱能開發與投資管理)、台汽電國際公司(海外投資業務)及菲律賓RP ENERGY(蘇比克灣燃煤電廠開發及營運)等公司,於電力能源開發產業擁有豐富實績與經驗,為國內經營多元化且具競爭力之電力事業集團。
他們和台電簽訂契約,產電之後再以固定的價格再賣回給台電,這是台汽電一筆穩定又不錯的收入來源。
台汽電的劣勢
台電對台汽電旗下子公司,提起「違反公平交易法」的訴訟
麥寮、和平等九家民營電廠因聯合拒絕調降台電購電費率,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涉及「聯合行為」重罰六十億七百萬元,該九家民營電廠事後提起行政訴訟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改認其行為並不構成聯合行為,昨更一審判業者勝訴免罰,並撤銷禁止聯合行為處分,仍可上訴。。
九家民營電廠遭重罰後提起行政訴訟,一審獲判勝訴,經公平會上訴,最高行政法院將全案發回更審,但昨北高行更一審認為,發電業者並不是以全國為一個發電市場,地理市場各有不同,且各業者與台電均訂有保證時段容量費率,彼此間本無競爭關係存在,因此難以認定構成聯合行為。公平會先前調查,長生、麥寮、和平、新桃、國光、嘉惠、森霸、星能及星元等九家民營發電業者,曾在共同組成的「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」中達成不調整台電購電費率的共識,不僅相互約束,還用「以拖待變」的方式拒絕與台電協商,其行為足以影響發電市場供需功能,違反「公平交易法」中「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」之規定。
更一審判業者勝訴免罰,即使敗訴,「訴訟賠款」也不影響一間公司的未來獲利能力。
台汽電機會
Q:我國核能電廠停止運轉年限
詳答:
我國目前有三座運轉中之核能電廠,分別為核一、核二及核三廠,每廠各有二部機組,其設備裝置容量及停止運轉年限(依核能電廠正常之運轉壽命四十年估算)如下表。
因此造成的發電量的空缺,將會嘉惠像台汽電一樣的發電廠!
台汽電風險
電業法修法 台電6到9年內廠網分離不變,就要加入自由市場的競爭了。台電在和台汽電的合約到期後,未來若修法通過,我們要觀察,是否有廠商可以提供更大量、更穩定、更便宜的電能?
第二階段的電業自由化遙遙無期
其次,電業管制機關定位不明。依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,為推動電業自由化、確保用戶用電權益、有效管理電業經營及監督電力市場公平競爭,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:一、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。二、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。三、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。四、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。但行政院如何指定電業管制機關、該機關如何組成、其組織架構為何、其定位為何,則完全不明。而該電業管制機關又負審酌查核條件成就後,啟動第二階段之責。這樣一個定位不明的機關,在進入第二階段的期限並不確定的情況下,是否有能力與魄力去推動第二階段的電業自由化,實令人懷疑!如果看看現在的經濟部長,在台電工會的抗議下,完全挺不住,馬上就接受台電工會將廠網分離時程延後為「6~9年」的要求(原草案的時程是「4~6年」),我們能對這樣一個定位不明的機關有信心嗎?
再說四年後、八年後,物換星移,是否會再度政黨輪替,現在的執政黨是否還能保有國會的優勢,都不得而知。如果再度政黨輪替,政策改變,自由化可能就無疾而終。即使沒有再度政黨輪替,但若人事不改,仍由應被改革者來執行改革計畫,根本就是「請鬼拿藥單」,電業自由化一樣難以落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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